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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籍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4-05-06 14:06   来源:王洋

第一章 总 则

   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员学籍管理工作,实现学籍管理的科学化、制度化、人性化,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特制定本制度。 

   第二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包括教学系在读学员学籍及艺术团学员学籍。 

第二章 报名与注册 

   第三条 办理报名手续时,须持本人身份证,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。离休干部、省直机关副厅级以上退休干部凭离休证或退休证可享受学费优惠。报名考试入学班级的学员凭录取通知书办理。 

   第四条 办理注册手续时,以班级为单位,由班主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。 

   第五条 在第一学期办理插班手续的,收取全额学费。在第二学期办理插班手续的,收取全额学费的一半。 

第三章 学员证管理 

   第六条 学员办理报名手续后,由本人凭身份证领取学员证;注册学员办理注册手续后,由班主任统一发放学员证。 

   第七条 须持本人学员证到报名班级听课,不允许无证听课或串班听课。 

   第八条 学员在校期间因故丢失学员证的,须填写《补办学员证申请表》,经班主任证明情况属实,系主任签署意见后,由各系在规定时间内,统一到教务处办理。 

   第九条 学员办理退学手续时,须上交学员证。 

第四章 学籍变动 

第一节 转班 

   第十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允许转班: 

   (一)入学后,因疾病无法在原班级学习,尚能在本校其它班级学习者; 

   (二)由学校决定的合并、取消班级等原因导致班级变动者。 

   第十一条 学员因疾病原因提出转班的,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和市级医疗单位证明,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,办理相关手续。由学校决定的合并、取消班级等原因导致班级变动者,学员凭学员证办理相关手续。 

   第十二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教学周内可办理转班手续,逾期不予办理。 

第二节 退学 

   第十三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予以退学: 

   (一)患重大疾病无法继续学习; 

   (二)出国探亲或定居; 

   第十四条 因上述原因申请退学者,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递交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出国签证,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,在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。 

   第十五条 退学日期以学员提出书面申请日期为准。第一学期提出退学,只退第二学期学费;第二学期提出退学,只履行退学手续,不退学费。 

   第十六条 对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经劝阻无效者,学校可劝其退学。 

第五章 考 核 

   第十七条 以出勤率和成绩作为考核依据。 

   第十八条 出勤率以《学员出勤统计表》记载为准。学员因故不能按时上课,须向班主任请假。 

   第十九条 成绩考核由任课教师在班主任的配合下组织实施。可分为学期考核、学年考核、毕业考核。考核方式依据各专业特点确定。 

第六章 毕 业 

   第二十条 修业期满,出勤率达到60%以上,考核合格,准予毕业。 

   第二十一条 学制为一年以上的学员,经考核合格,予以颁发《毕业证书》。 

第七章 学籍档案 

   第二十二条 做好学籍档案的保管和保密工作。电子学籍档案至少备份一份,保存期限为永久,纸质《学员登记表》保存期限为一年。 

   第二十三条 妥善保管历史电子学籍档案,并在指定位置封存,不得随意丢弃。 

第八章 附 则 

   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 

   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二O一四年四月十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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