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做好教师选聘和稳定工作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凡热心老年教育事业,尊重老同志,能够胜任本校教学工作的,经学校考核、本人同意后,可聘为学校教师并颁发聘书。
二、按聘请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实绩聘为教授、副教授、讲师、助教。
三、不能在校经常任课,但可不定期举办讲座的专家、学者,可聘为特聘教授。
四、建立教师后备库,与暂无教学任务的后备教师保持联系。
五、在本校任课的教师,由学校按课时支付一定数额的讲课费。
本《制度》的基本精神,原则适用于本校专职教师,具体适用条款由学校掌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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